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105号原告丁新健。被告林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新健与被告林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新健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林拥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丁新健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新健撤回对被告林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丁新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栋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宁 来自
丁新健与林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105号原告丁新健。被告林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新健与被告林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新健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林拥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丁新健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新健撤回对被告林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丁新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栋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