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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2684号

石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268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屈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2684号

原告:石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屈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的要求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宇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雪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