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2684号
原告:石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屈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的要求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宇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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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2684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2684号
原告:石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屈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的要求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宇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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