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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537号

高忠桥与史晓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忠桥,史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537号原告高忠桥,男,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史晓明,男,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桥诉被告史晓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宫长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姚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