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537号原告高忠桥,男,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史晓明,男,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桥诉被告史晓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宫长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姚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