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402执60号

单忠与巴格达娃·阿牛娃、阿牛娃·居马巴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单忠,巴格达娃·阿牛娃,阿牛娃·居马巴依,艾琳·居马巴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单忠,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无业人员,住第四师七十三团。被执行人巴格达娃·阿牛娃,男,哈萨克族,1987年3月3日出生,无业人员,住第四师七十三团。被执行人阿牛娃·居马巴依,男,哈萨克族,1957年3月15日出生,七十三××连职工,住第四师七十三团。被执行人艾琳·居马巴依,男,哈萨克族,1952年3月15日出生,七十三××连职工,住第四师七十三团。申请执行人单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格达娃·阿牛娃、阿牛娃·居马巴依、艾琳·居马巴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伊垦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单忠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执行被执行人巴格达娃·阿牛娃、阿牛娃·居马巴依、艾琳·居马巴依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的查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4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2016年10月31日前由被执行人巴格达娃·阿牛娃偿还申请执行人单忠10000案款,到期不付,由被执行人阿牛娃·居马巴依、艾琳·居马巴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履行期限较长,2016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单忠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兵0402执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庆

代理

审判员  薛 晟

代理

审判员  阿尔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