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9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玮,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夏磊,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春黎,女。再审申请人李玮因与被申请人夏磊、丁春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玮申请再审称:涉案债务产生于夏磊、丁春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夏磊、丁春黎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根据证人证言,夏磊曾提及借款是为办理离婚时财产处分之用,可证明涉案借款是用于夏磊、丁春黎的夫妻共同生活。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再审。丁春黎提交意见认为:涉案债务产生于2014年7月21日,丁春黎与夏磊离婚是在同年7月25日,且此前两人早已分居。丁春黎当时并不知道夏磊借钱的事,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玮称夏磊借款是为了办理离婚时的房产证变更,但事实上房产证并未变更。李玮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借条记载的借款用途与证人所称的借款用途不同,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夏磊、丁春黎的夫妻共同生活。结合涉案借条于2014年7月21日出具,与夏磊、丁春黎离婚仅相隔四天的事实,丁春黎关于涉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主张更具可能性,故原审法院未判令丁春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妥。综上,李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审 判 员 范雯霞
代理
审判员 许晓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