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1652号原告宫桂芳,女,1943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爱云,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桂芳与被告吴爱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桂芳于2016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桂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为
人民陪审员 赵仁勇
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化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