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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1652号

宫桂芳与吴爱云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宫桂芳,吴爱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1652号原告宫桂芳,女,1943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爱云,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桂芳与被告吴爱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桂芳于2016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桂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为

人民陪审员  赵仁勇

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化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