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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894号

廖祖艺与林德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祖艺,林德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894号原告廖祖艺,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德定,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祖艺与被告林德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婉红

审 判 员  陈桂树

人民陪审员  蔡国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玉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