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894号原告廖祖艺,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德定,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祖艺与被告林德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婉红
审 判 员 陈桂树
人民陪审员 蔡国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玉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