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60号申请执行人庄克强,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淄博国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职工,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兆鑫,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兆鑫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亓文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