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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60号

庄克强、王兆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克强,王兆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60号申请执行人庄克强,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淄博国易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职工,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兆鑫,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兆鑫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亓文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