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0号原告烟台市华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金沙江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勇、张颖,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Ⅳ-7小区。法定代表人黄海燕,总经理。被告黄新虎。被告黄海燕。第三人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8号。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华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金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黄新虎、被告黄海燕,第三人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送达三被告及第三人时,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及第三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是错误的或无法接通导致该案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的地址不明无法联系,导致该案无法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诉讼条件,待查明三被告及第三人地址后原告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市华能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代) 刘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