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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2405号

徐水松与叶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405号

原告:徐水松。

被告:叶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松诉被告叶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松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水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水松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占珍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