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405号
原告:徐水松。
被告:叶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松诉被告叶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水松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水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水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水松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邵晓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占珍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