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王偏,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赵汉生,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23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汉生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汉生的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贺亭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