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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516号

王偏与赵汉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偏,赵汉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王偏,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赵汉生,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23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汉生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汉生的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贺亭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