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64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被执行人耿文刚。被执行人宋旭宁。被执行人温腾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少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耿文刚、宋旭宁、温腾飞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耿文刚、宋旭宁、温腾飞银行存款98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闫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