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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501号

姚福伟与李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福伟,李崇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姚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崇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福伟与李崇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崇荣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物。在执行中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姚福伟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宾

审判员 邵 雄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玉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