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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1682号

王庆安与胡海亮、黄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庆安,胡海亮,黄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682号原告王庆安,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胡海亮,男,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黄晴,女,汉族,1989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关于原告王庆安诉被告胡海亮、黄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安撤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4175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俊辉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聂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