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保9号申请人张兆龙被申请人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魏俊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魏俊峰被申请人朱霞申请人张兆龙为了案件在审结后得到执行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威市金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魏俊峰、朱霞的财产在16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经审查,申请人张兆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张兆龙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国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锡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