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民初4792号

方平珍与王永国、绍兴县福友服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方平珍,王永国,绍兴县福友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4792号

原告:方平珍。

委托代理人:徐月英,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国。

被告:绍兴县福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西化畈村齐大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倪立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路109号科技中心五楼。代表人:杨潮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朝法、金伟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平珍诉被告王永国、绍兴县福友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方平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国、绍兴县福友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方平珍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国、魏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平珍撤回对被告王永国、绍兴县福友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551元,减半收取2276元,由原告方平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