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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字458号

杨涛申请执行王正洪、谷宗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涛,王正洪,谷宗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字458号

申请执行人:杨涛,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莲花路。

被执行人:王正洪,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龙和锦上。

被执行人:谷宗梅,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龙和锦上。本院(2016)川0802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正洪、谷宗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正洪、谷宗梅的银行存款514820.00元(其中本金5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00元、保全费3020.00元、执行费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苏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