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字458号
申请执行人:杨涛,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莲花路。
被执行人:王正洪,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龙和锦上。
被执行人:谷宗梅,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东坝龙和锦上。本院(2016)川0802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正洪、谷宗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正洪、谷宗梅的银行存款514820.00元(其中本金5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00元、保全费3020.00元、执行费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兴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 苏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