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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920号

卢敏、应江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敏,应江峰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卢敏被执行人应江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路商初字第028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应江峰(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江峰(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应江峰(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应江峰(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3的存款人民币1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缪哈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