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民初486号原告李秀兰,女,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吴新霞,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潘学民,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李秀兰诉被告潘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兰委托代理人吴新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学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于2006年3月29日向我借款2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潘学民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06年3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学民,2006年3月29日”的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后,被告一直推拖不还,以致双方形成纠纷,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潘学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兰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潘学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奕
审 判 员 李 超
人民陪审员 陈晓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延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