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迪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40号1幢11-14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1952-7。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天辰华府1栋1-3,1-4-1-1;1、11栋1-4-1-2,1-4-2-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606-3。
原审
被告:程德庆,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
被告:彭增碧,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
被告:郭庆生,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审
被告:罗小陵,女,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审
被告:蔡江苑,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原审
被告:蔡杏丽,女,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
被告:蒋志强,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审
被告:谢文杰,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
被告:重庆德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区2栋26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099-3。
原审
被告:重庆宝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恒冠钢材市场B6-20、2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2920-9。上诉人重庆迪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原审被告程德庆、彭增碧、郭庆生、罗小陵、蔡江苑、蔡杏丽、蒋志强、谢文杰、重庆德朝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宝都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迪松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迪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重庆迪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117元,减半收取15558.5元,由重庆迪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阎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瑜
代理
审判员 罗万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忠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