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930号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539081447,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镇政府东楼201、202室。法定代表人王东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孙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