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吕国志。
被执行人:田福龙。上列当事人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昌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兰贺 来源:
吕国志申请田福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吕国志。
被执行人:田福龙。上列当事人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昌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兰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