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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795号之一

伍颖慧与东莞市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伍颖慧,东莞市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95号之一

原告:伍颖慧。

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薇,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伍颖慧为与被告东莞市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5月30日,原告伍颖慧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颖慧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颖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原告伍颖慧负担。

审 判 长  郎梦佳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