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95号之一
原告:伍颖慧。
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薇,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伍颖慧为与被告东莞市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5月30日,原告伍颖慧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颖慧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颖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原告伍颖慧负担。
审 判 长 郎梦佳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