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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76号

刘淑波与于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淑波,于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波,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于立国,男,197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刘淑波与被执行人于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淑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鉴定费及邮寄送达费共计1891元、案件受理费4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