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82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珍,无职业。被执行人徐常照。申请执行人王亚珍与被执行人徐常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464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464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庆玉
代理
审判员 宣 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傅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