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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822号

王亚珍与徐常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珍,徐常照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82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珍,无职业。被执行人徐常照。申请执行人王亚珍与被执行人徐常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464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2464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庆玉

代理

审判员  宣 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傅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