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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921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921号

申请人:王曙峰。

申请人:陈任凯。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曙峰与申请人陈任凯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曙峰与申请人陈任凯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5月9日经慈溪市浒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曙峰自愿同意一只花瓶砸破的损害费由银行自己承担,另外陈任凯自愿同意去宁波农村信用银行办理本人持卡人的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去光大银行取卡,一切费用由陈任凯自己承担;

二、今后双方就本起纠纷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