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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民初315号

原告雍怀阳诉被告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雍怀阳,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315号

原告:雍怀阳,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雅安市芦山县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易泽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雍怀阳诉被告芦山县渝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骏独任审理,原告雍怀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雍怀阳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怀阳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707元减半收取5353.5元,由原告雍怀阳负担。

审判员  马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骆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