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448-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佳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文华北路23号星晖园碧韵轩3号商铺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8144474-1。
法定代表人:段甘霖。
委托代理人:辛祖强,系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电兆达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万福商业街73号(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8673524-9。
法定代表人:翁兆卢。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佳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电兆达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电兆达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135030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3000.6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34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潘德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