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622号原告王帅宇,男,汉族,1986年07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首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8栋13-6号。法定代表人张虎。被告刘永芝,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宇与被告重庆首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永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帅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帅宇负担。
审判员 吴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