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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2622号

王帅宇与重庆首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永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帅宇,重庆首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永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2622号原告王帅宇,男,汉族,1986年07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首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8栋13-6号。法定代表人张虎。被告刘永芝,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宇与被告重庆首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永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帅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帅宇负担。

审判员  吴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马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