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民终943号

贾秀华、梁永生与梁见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秀华,梁永生,梁见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终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秀华,女,生于1949年10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大新乡。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永生,男,生于1948年10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大兴乡。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见生(曾用名:梁建生),男,生于1958年12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大新乡。

上诉人贾秀华、梁永生与被上诉人梁见生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本案而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土地既载于上诉人贾秀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又载于被上诉人梁见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土地使用权冲突,该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贾秀华、梁永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贾秀华、梁永生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和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敏

审判员 李 英

审判员 罗永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