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2475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60号。负责人李晓婷,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劲松,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静,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海亮天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子牙南里1层143室。法定代表人李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慧来,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晴,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兴启晟饭庄。经营者邓国珍。委托代理人李文亮(邓国珍之夫),无职业。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诚盈烟酒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泰来嘉园11号楼1层。经营者程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海亮天意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兴启晟饭庄、天津市河北区诚盈烟酒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盛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