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320号申请人安保庆,男,汉族,1963年0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王开,女,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张步令,男,汉族,1975年05月0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现住址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黄学英,女,汉族,1975年09月2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现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安保庆、王开与被申请保全人张步令、黄学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安保庆、王开以其与被申请人张步令、黄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保庆、王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保庆、王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