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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执字第02447号之一

上海尚申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尚申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姑苏执字第02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尚申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2777号803-02室。法定代表人朱力峰,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彩珍,董事长。关于上海尚申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明确: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被告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前退还原告上海尚申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633325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16333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4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19500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被告负担,于2015年8月29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等内容。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支付款项50万元,余款未支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州市胥江路2号土地使用权,经苏州市规划局等部门批准,在该土地上建设总建筑面积为58392.5平方米的商服综合房。目前房屋尚未验收合格,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款项为1285483.04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市轻微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对于未履行部分,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瑾

审 判 员  陆建荣

代理

审判员  王达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宏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