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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734号

沈冬生与凌辉、张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冬生,凌辉,张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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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734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734号申请执行人沈冬生,男,194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凌辉,女,1966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张珲,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沈冬生与被告凌辉、张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76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凌辉、张珲应给付��告沈冬生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1,568,7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凌辉、张珲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沈冬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珲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76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秦祎

审判员王东

代理

审判员高松柏

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博俊

审判长 李 仲 华

审判员 秦   祎

审判员 ��张博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江 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