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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1985号

赵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董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98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9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赵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5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林法执字第19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