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91号阳平与苏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阳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阳平尚有债权504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小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50400元,申请人阳平发现被执行人苏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5)绥执字第91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长 莫文召
审判长 梁利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袁光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