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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2723号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张战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张战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723号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秋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臧嘉,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战萍。

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战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