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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执174号

卓玛太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卓玛太,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卓玛太,女,藏族。委托代理人赵德胜,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玉,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法定代表人杨绍君,该公司总经理。卓玛太与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仲裁字第04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卓玛太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12元;2、本案仲裁费用154元,由被申请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卓玛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青海明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2816元(包含执行费154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闫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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