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91刑初5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腾冲县。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中旬至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五次来到大亚湾区澳头洗马湖某工地,其通过翻越工地围墙、拆解铝合金窗框的方式,在工地的3号楼共盗得198樘铝合金百叶。经物价鉴定,被盗的铝合金百叶总价值为36168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中旬至2015年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五次来到大亚湾区澳头洗马湖某工地3号楼,翻越工地围墙,拆下铝合金窗框,共盗得198樘铝合金百叶。经鉴定,被盗的铝合金百叶总价值为人民币3616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扣押张某某盗窃的铝合金窗框条98个,并发还给被害人。(二)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在2015年11月27日19时50分许,派出所接到被害人邓某的电话报案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2015年11月27日19时30分,我们在某工地3号楼车库旁边外面的菜园子抓到一个小偷,他偷了两蛇皮袋铝合金窗。2、证人喻某的证言:2015年11月27日19时40分许,我们在某工地巡查时发现3号楼有动静,后在车库旁边外面的菜园子抓到一个小偷,他偷了两蛇皮袋铝合金窗。3、证人黄某的证言:我提交的明月湾材料损失表、统计表、分析表、报价单、出货单等。统计的损失是在2015年11月1日至27日。(四)被害人邓某(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施工人)的陈述:2015年11月27日19时30分,我和同事在某二栋楼房守夜,突然听到三栋有敲铝合金窗声音,我们就去巡查,后来看到三栋楼车库旁边围墙外面的菜园有一个男子正在把偷到拆散的铝合金窗框分别装到两个蛇皮袋,我们就把他抓住了,被盗的14个铝合金窗框大约价值6500元。在这被盗窃的第三栋楼,从11月1日至26日,被盗的这些樘损失(不含安装费)累计约21890元。(五)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在某工地盗窃过五次以上,盗窃工地的铝合金窗框。每次盗窃卖出去的重量大约70斤。我先后几次盗窃铝合金窗框都是在同一栋楼、同一个位置。11月27日晚,我盗窃了两蛇皮袋铝合金窗框到外面菜园子时,就被工地员工抓获了。(六)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的铝合金百叶合计价值36168元。(七)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在澳头洗马湖某工地,被告人张某某对现场进行了指认。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3616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6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宇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