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催4号申请人戴丽梅。申请人戴丽梅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戴丽梅被盗的本票一张(票据号为1050327222021692,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14日,金额为430000元,付款人为戴丽梅,收款人为宋红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戴丽梅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文
代理
审判员 黄 娟
代理
审判员 殷婉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