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兴宁街北侧。法定代表人赵立宁。被执行人罗勇。宁晋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申请罗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晋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遗漏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