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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执241号

宁晋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与罗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晋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兴宁街北侧。法定代表人赵立宁。被执行人罗勇。宁晋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申请罗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晋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遗漏被执行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0528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