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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555号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与张学文、张学臣、张树贵、张建启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张学文,张学臣,张树贵,张建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代表人赵丽,行长。被执行人张学文,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张学臣,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张树贵,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张建启,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张学文、张学臣、张树贵、张建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河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全部义务。我院于2015年11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张学文之妻王建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的存款22533.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09)河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洪波

审判员  咸彦江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齐学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