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442号原告邱艺,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尹玮琳,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艺诉被告尹玮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邱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尹玮琳银行存款5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