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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保442号

邱艺诉尹玮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艺,尹玮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保442号原告邱艺,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尹玮琳,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艺诉被告尹玮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邱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尹玮琳银行存款5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