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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2695号

周立冬诉王春生、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立冬,王春生,李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2695号原告周立冬,男,汉族。被告王春生,男,汉族。被告李国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冬诉被告王春生、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6元,计款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学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