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2695号原告周立冬,男,汉族。被告王春生,男,汉族。被告李国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冬诉被告王春生、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6元,计款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学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