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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927号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927号原告齐某某,男,甘肃宁县人。被告王某某,女,甘肃宁县人。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被告离家外出去向不明,无法通知到庭应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离婚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退付齐某某50元。

审判员  惠玉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谈天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