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927号原告齐某某,男,甘肃宁县人。被告王某某,女,甘肃宁县人。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以被告离家外出去向不明,无法通知到庭应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离婚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退付齐某某50元。
审判员 惠玉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谈天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