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600号原告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国土大厦桂林市某区某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潘军潘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燕,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李某,女,19921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慧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因原告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依法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桂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鹏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