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财保68号
申请人:唐文生。被申请人汪军。申请人唐文生因与被申请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军所有的皖N×××××号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杨琼、唐文成所有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县医院XX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汪军所有的皖N×××××号轿车。
二、查封申请人唐文生提供担保的杨琼、唐文成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县医院XX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学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樊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