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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486-2号恢1

张太军与李景华、张玉臻、赵明田、李中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太军,李景华,张玉臻,赵明田,李中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486-2号恢1申请执行人张太军。被执行人李景华。被执行人张玉臻。被执行人赵明田。被执行人李中民。申请执行人张太军与被执行人李景华、张玉臻、赵明田、李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立国

审 判 员  江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傅安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路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