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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316号

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星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武汉天星顺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316号原告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西侧宗地号A708-0071厂房(A5、A6)栋二层。法定代表人黄政,职务董事长。被告武汉天星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414号6栋1层4号。法定代表人温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52,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洪  英  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东东(兼)

书记员 李  嘉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