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316号原告深圳市视凯威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西侧宗地号A708-0071厂房(A5、A6)栋二层。法定代表人黄政,职务董事长。被告武汉天星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414号6栋1层4号。法定代表人温鑫。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52,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洪 英 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东东(兼)
书记员 李 嘉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