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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监2号

陈祖丰与陈平、陈春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祖丰,陈平,陈春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监2号

原审

原告:陈祖丰。

原审

被告:陈平。

原审

被告:陈春丽。原审原告陈祖丰与原审被告陈平、陈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金永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有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晓

审 判 员  王红山

审 判 员  邓共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胡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