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监2号
原审
原告:陈祖丰。
原审
被告:陈平。
原审
被告:陈春丽。原审原告陈祖丰与原审被告陈平、陈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金永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有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晓
审 判 员 王红山
审 判 员 邓共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胡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